盤政發〔2007〕1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產局關于調整盤錦市城市住宅房屋標準和安置政策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房產局《關于調整盤錦市城市住宅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的意見》業經市委第61次常委會和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討論同意,現予批準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關于調整盤錦市城市住宅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的意見
市政府:
為做好房屋拆遷工作,確保城市平房區、城中村改造工程順利推進,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調整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依據
1.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從我市實際出發,調整拆遷政策,加大拆遷力度,保障回遷安置,改善平房區、城中村廣大居民的住房條件和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建設宜居城市。
2.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拆遷和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推進城市開發建設與保護動遷居民切身權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先回遷安置后開發建設、先建回遷樓后建商品樓的原則;堅持拆遷政策相互銜接、保持政策連續性的原則;堅持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確保居者有其屋的原則。
3.主要依據
調整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盤錦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盤錦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制定的2006年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參照國家新出臺的《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和《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
1.有照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對市區有照住宅房屋按劃分的四個類區、五種結構,確定拆遷補償基準價為:
一類區磚混結構(房屋)130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假樓座)125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平房)1200元/平方米、磚石土木結構(平房)10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類區磚混結構(房屋)125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假樓座)120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平房)1150元/平方米、磚石土木結構(平房)95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類區磚混結構(房屋)120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假樓座)115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平房)1100元/平方米、磚石土木結構(平房)9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平房)750元/平方米;
四類區磚混結構(房屋)115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假樓座)110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平房)1050元/平方米、磚石土木結構(平房)85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平房)700元/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按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據拆遷補償基準價格,結合房屋成新、朝向、環境等因素作出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由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結合供求關系和環境變化等因素,確定不同區位、不同結構、不同類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并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