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3月16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趙明鵬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要對被拆遷入補償,安置的,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入以及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入以及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部門。 市規劃、公安、房產、工商、司法、文化,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拆遷范圍紅線圖和建設項目規劃圖;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拆遷或者不批準拆遷的決定。批準拆遷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得自行改變拆遷范圍和延長拆遷期限。確需改變拆遷范圍的,應當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郎㈠調整建設用地規劃,重新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七條 拆遷入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專門賬戶,全部用于拆遷補償和安置,不得挪用,抽逃、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銀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程序以及違反協議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拆遷入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拆遷業務。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簽訂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按照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標準收取拆遷勞務費。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九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遷入、分立戶口; (三)租賃房屋; (四)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公安,房產、土地、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辦理期限為6個月。拆遷入需要延長期限的,必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因特殊情況確需遷入戶口的,當事人應當報請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條 拆遷實施前,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拆遷入,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期限、過渡期限、安置地點、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應與拆遷人共同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汀補償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當約定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中應當約定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和安置地點,產權調換差價款金額和支付期限、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補助費的金額及支付期限、對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入應當與被拆遷入、房屋承租人訂立補償安置辦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使用省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文本。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拆遷入應當在30日內到市房屋產權監理部門依法辦理被拆遷房屋產權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入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入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入可以依法申清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入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裁決。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是被拆遷入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0日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經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拆遷入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為被強制拆遷房屋的被拆遷入提供安置房屋,強制拆遷后,不再對被拆遷人另行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及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整理、保管好拆遷檔案資料,并向社會提供服務。 拆遷入應當及時整理好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30日內向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九條 拆遷有產權證的房屋(含簡易房屋),拆遷入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入給予補償。房屋由拆遷入拆除。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由使用人在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拆遷入拆除,以料頂工。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對使用人按照該建筑物的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被拆遷入有權選擇拆迂補償方式。 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根據城市住宅房屋的類區、用途、建筑結構,環境以及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等因素確定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指導價格,經市政府批準,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的結構、,用途、成新、樓層、朝向、環境、使用率等因素評估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面積單價,計算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金額。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面積單價低于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指導價格的,由拆遷入按照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指導價格計算補償金額。 評估委員會由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聘請3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房屋拆遷評估,由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考核確定的具備三級以上資質,業績、信譽好的評估機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拆遷入或者被拆遷入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申請評估委員會裁定。評估委員會接到申請后,應當對評估機構所采用的評估依據,評估方法和計算過程等進行審核,作出裁定。 評估委員會裁定原評估結果有效的,裁定費用由異議方承擔;原評估結果無效的,裁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依據房屋產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有異議的,按照房屋產籍資料記載的設計用途確定。 房屋拆遷前產權發生轉移但未履行變更登記手續的,或者有規劃批準文件未辦理產權產籍登記的,或者房屋產權證記載面積與實際不符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市房屋產權監理部門認定處理。市房屋產權監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認定書。
第二十三條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入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入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 被拆遷入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入應當對被拆遷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入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重新設定抵押權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入應當按照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對被拆遷入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實行產權調換;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抵押權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入應當對被拆遷入實行貨幣補償,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生產,經營性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入支付綜合補助費(包括設施拆裝費、設施及貨物運輸費、通信設施遷移費、停產停業期間從業人員的生活補助費、租房補助費以及拆除后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的重置費)。 綜合補助費按照生產、經營性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35元。居住兼營業的房屋按建筑面積的二分之?計算綜合補助費。 實行房貨幣幣補償的,綜合補助費按6個月支付;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綜合補助費按過渡期限支付。 被拆證人將房屋租給他人生產,經營的,拆遷人應當支付給房屋承租人6個月的綜合補助費,被拆遷入不享受綜合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補償: (一)拆遷住宅房屋,涉及平房的,對被拆遷入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15%給予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85%給予補償;涉及樓房的,對被拆遷入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25%給予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75%給予補償,拆遷的住宅房屋經批準改變用途,執行協議租金的,涉及平房的,對被拆遷入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20%給予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80%給予補償;涉及樓房的,對被拆遷入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30%給予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70%給予補償,拆遷住宅房屋均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給予房屋承租人補貼。 (二)拆遷落實宗教政策帶戶返還的宗教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對被拆遷入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60%給子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40%給予補償,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給予房屋承租人補貼, (三)拆遷非住宅房屋的,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50%給予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50%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的自住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以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計算),不足45平方米的,拆遷入應當以增加到45平方米為準,對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該類區域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指導價格的50%給予被拆遷入補貼。 私有出租和公有轉租的住宅房屋不予補貼.
第三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新建住宅房屋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各類套型使用面積不得小于:一類34平方米;?二類45平方米;三類56平方米;四類68平方米。
第三十一條 具有?個產權證,3間以上(含3間)的連脊住宅平房,產權人與其父母或者子女分別立戶,房屋具備獨立生活條件并按自然間獨立生活的;可以分二戶處理。 出租或者改變用途的連脊住宅平房不予分戶。
第三十二條 實行房屋貨幣補償的,拆遷入應當將貨幣補償款以被拆遷入的名義存入銀行。被拆遷入將騰空房屋交由拆遷入拆除后,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貨幣補償款存單到銀行領取現金。
第三十三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地域的要求和項目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舊區改造,兼顧被拆遷入利益的原則確定。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為期房的,待期房施工圖紙設計完成后,按照被拆遷入的搬遷順序自行選定樓層、樓號。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根據樓層、朝向、位置不同分別定價。
第三十四條 拆除用于居住的違章房屋,使用人具備下列全部條件的,由拆遷人按照違章房屋的重置價格給予使用人購房補助: (一)持有2001年11月1日前遷入的獨立戶口; (二)違章房屋用:廠使用人自住; (三)使用人夜市內他處無合法房屋居住的; (四)違章房屋檐高2米以上,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上,具備獨立生活條件。 拆除用于生產、經營的違章房屋不予補償,由拆遷入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向房屋使用人支付6個月的綜合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居住在違章房屋內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三無戶”,憑區以上民政部門證件并經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由拆遷入負責安置住房,產權歸拆遷入,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入應當向被拆遷入支付下列補助費用: (一)每戶搬遷補助費300元; (二)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核定的租房補助費每平方米每月8元(每戶每月低于120元的,按照120元計算); (三)通訊、電力、有線電視設施等遷移費(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執行)。 實行房屋貨幣補償的,租房補助費按6個月支付;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租房補助費按過渡期支付。過渡期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被拆遷人將被拆遷住宅房屋租給他人居住的,拆遷入應當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6個月的租房補助費,被拆遷人不享受搬遷補助費,租房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拆遷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用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標準支付搬遷和租房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搬遷和租房補助費按6個月支付;實行產權調換的,搬遷和租房補助費按過渡期限支付。
第三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拆遷入遷出之日起,多層住宅建筑規模不足5萬平方米的,不得超過18個月;5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過24個月;10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過30個月。高層建筑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由于拆遷入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延長之日起增加過渡期租房補助費50%,增加的過渡期租房補助費,拆遷入應當自延長之日起按月支付給被拆遷入,
第三十九條 拆遷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后方可按本辦法實施拆遷。 宅基地上栽植的樹木,農作物及房屋附屬物等適當作價補償;檐高2.2米以上且為磚木或者磚混結構的無產權證的房屋,按照重置價格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以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
四十一條 拆遷入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拆遷入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補因停水,停電,停氣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三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民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補助費、公有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費標準,隨著我市經濟的發展,經市政府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拆遷入,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被拆遷入,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入;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比或者個人; (四)拆遷范圍,是指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確定的房屋拆遷范圍; (五)拆遷期限,是指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入完成房屋拆遷工作的起止日期; (六)搬遷期限,是指被拆遷入和拆遷入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或者裁決的被拆遷入完成搬遷的期限; (七)過渡期限,是指拆遷當事人在拆遷補償安置中約定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拆遷公告中確定的完成搬遷至回遷的起止日期; (八)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筑物; (九)臨時建筑,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規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須無償拆除的建筑物;
(十)房屋的附屬物,是指房屋的附屬建筑和構筑物,如室外廁所,門斗,煙囪、化糞池等; (十一)貨幣補償,是指在拆遷補償中,被拆遷入放棄產權,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坪估價格,用一次性給付貨幣的形式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行為; (十二)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調換差價,對被拆遷入進行補償的行為; (十三)重置價格,是指上一年重新建造與所拆房屋相同結構、相同質量標準的房屋所支付的材料費、人工費。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入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縣(市)在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28日以錦政規[1992]1號發布、1995年5月22日以錦政規[1995]4號修正發布的<錦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