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哈爾濱市政府發布《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哈爾濱對在哈市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具有哈市戶籍的居民,在哈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將車籍落戶本市的,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
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2017至2018年,補貼標準以為基數不退坡。國家和地方配套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通知明確,對在哈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整車車型并形成產業化的,給予每個車型50萬元獎勵;其被工信部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的改裝車、專用車新能源車型并形成產業化的,給予每個車型30萬元獎勵。
充電設施方面,通知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10%。
另外,新能源汽車在哈爾濱市內行駛不受尾號行駛措施限制。對純電動物流配送、郵政快遞和環衛等車輛,允許其全天候、全路段通行。新能源汽車在收費停車位充電,免收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