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林地流轉有利于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要實現土地林地健康、順暢流轉,就必須讓農民清楚土地林地流轉政策。
許多農民只是在看電視時聽說過“土地(林地)流轉”這個詞,對土地林地流轉政策和以往的政策有何區別,土地林地究竟怎樣流轉,應通過什么程序流轉,履行哪些手續、又有哪些可供選擇的方式,不同的選擇方式對自身的權益有何影響等等,一般村民都不清楚、不了解。由于不清楚流轉政策,許多農民寧肯把土地林地荒著也不肯流轉。
下面我們來和大家分享一下法律法規以及石泉地方政策對土地林地流轉侵權行為有哪些規定。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一)違背承包方意愿的;
(二)依法應經發包方同意而未經其同意的;
(三)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人之間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登記、頒發、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確權證書的;
(二)對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投訴、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干涉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流轉自主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規定: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范圍、方式、期限與行為規范
(一)農村土地流轉范圍。農村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農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經營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轉。能夠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轉。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可以參照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執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土地不得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方式。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的方式流轉,農戶之間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聯合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內一定時限的土地收益作價進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將土地量化為股份作為出資向企業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轉經營權及其地上設施作為抵押物貸款的,可以在金融機構指導下進行。進行其他流轉方式的探索創新,應遵循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轉讓方式流轉,但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允許以轉包、出租、收益權入股等方式流轉。
(三)流轉期限與權利義務。農村土地流轉的期限由雙方根據經營項目合理確定,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發展林果業、設施農業等投資期長的項目可以適當長一些,其他應以短期合同為主。流轉期限超過三年的,應分段確定流轉報酬或合理約定浮動比率,也可采取土地產出實物折值方式。國家和集體有關涉農補貼、土地補貼和征收、征用土地補償由轉出方享有,受轉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受轉土地經營者的權益通過執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轉合同來保障,各級政府不再向受轉土地經營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四)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應由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受轉土地再次流轉的,應由原承包農戶在流轉合同上簽字同意并依法備案。未經原承包農戶同意和備案,受轉方再流轉土地無效。受轉土地經營農戶享有同原承包農戶一樣使用集體公共設施的權利。企業受轉土地的,應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參與當地社區建設。應該由轉出農戶與受轉方直接協商土地流轉事宜,村基層組織作中介或者協調組織流轉的,應由轉出土地農戶出具委托書,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事項須經原承包農戶同意,未經委托和同意,不得強行代替農戶轉出土地。農業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和流轉程序監管,防止損害集體利益和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監管,堅決制止假借流轉之名非法買賣土地的行為。
《石泉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六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轉: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木所有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非特種用途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
(四)非特種用途的生態公益林和以觀光、休閑為目的的森林景觀資源的經營權、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流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七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轉:
(一)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屬自然保護核心區、緩沖區的;
(三)山林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四)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或者《林權證》已失效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各級人民政府限制流轉的。
第十條 集體(股份)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程序為:
(一)申請。擬進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權利人,應當廣泛征求村民(股東)意見,經村民(股東)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持《林權證》及申請材料報所屬村委會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流轉。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二)評估。申請受理后,申請流轉的權利人委托森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程序備案登記。
(三)交易。擬公開流轉或流轉權利人未明確流轉對象的,所流轉的森林經縣林業產權服務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后,應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交易;不具備公開拍賣條件的,可由縣林業產權服務中心主持,當地鄉鎮政府參加,采取競價、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流轉雙方已明確流轉意向的,原則上應尊重流轉雙方意愿,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其公平、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損害權利人利益。
(四)簽訂合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成交后,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
(五)變更登記。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向縣林業產權服務中心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