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滄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 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根據重置價和剩余年限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也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四條 市和縣(市)土地、房產、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年初定期公布城市規劃區內的基準地價、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和單方工程造價。
第三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 三十三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并結清與所調換房屋價格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由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照評估機構確定的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區域新建房屋與被拆遷房屋使用性質相同的,應當優先安置要求在拆遷區域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
第三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條 拆遷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標準價購買的住宅房屋時,拆遷人應當通知售房單位。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在對用于安置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應當注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九條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對允許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規定購買住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二)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商購買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權,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三)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異地安置,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安置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應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評估應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后進行,評估結果由評估單位及時在拆遷范圍內張榜公布。評估結果內容應包括:合法占地面積、房屋建筑面積、被拆房屋附屬物(房屋、門洞、天棚及其它構筑物等)、拆遷房地產評估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時需要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用房進行價格評估時,所需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內,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并依照下列規定確定評估價格: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第二次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第二次評估費用由委托人與第一次評估的評估機構共同支付;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于或者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第三次評估結果確定,第三次評估費用由第一、第二次評估與第三次評估的評估價格差額大的評估機構支付。
第四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四條 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過渡方式。過渡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的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搬遷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元的基數付給搬遷補助費;生產經營性用房按實際發生費用雙方協定。
過渡性搬遷的按一次性搬遷補助費的兩倍計發。
被拆遷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被拆遷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單位按排住處的,從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基數,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滿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 ,從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基數,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一年的付給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付給百分之五十,逾期滿二年以上的付給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十七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八條 被拆除房屋的有線電話、有線電視,按電信、廣播電視部門現行收費標準,補償電話、電視移機費;安裝有燃氣、供熱和空調等設施的,拆裝費用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協商確定。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