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城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正文: 臨沂市拆遷補償標準
臨沂市中心城區房屋拆遷安置和
土地補償實施辦法
臨政辦發〔2009〕12號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沂市中心城區房屋拆遷安置和
土地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臨沂市中心城區房屋拆遷安置和土地補償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臨沂市城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臨沂市中心城區房屋拆遷安置
和土地補償實施辦法
為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土地補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臨沂市中心城區房屋拆遷安置和土地補償實施辦法》。
一、房屋拆遷安置和土地補償原則
1、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房屋拆遷安置和土地補償法規政策,對村(居)民住房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自由選擇;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非住宅房屋,采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分別計價補償的辦法實行貨幣補償;對村居委的辦公用房、養老院、基礎教育階段學校等公益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
2、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與安置
拆遷房屋的補償價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1)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2)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分別評估確定的被拆除房屋補償價格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與被拆遷人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3、營業用房的拆遷補償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其房屋按照營業用房進行評估(含地價),并給予貨幣補償。
(1)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正常納稅記錄;
(2)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時間相一致;
(3)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字樣。
不同時具備以上3個條件的,不能認定為營業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具備以上2個條件且持續經營1年以上(租賃經營的繳納租賃稅1年以上)的,可以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20%的補償價款。
4、地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見附表一。
三、拆遷范圍內國有土地的補償
5、國有出讓土地的補償,原則上按剩余年限的評估價補償。
6、國有劃撥土地在片區范圍內的,按照有關政策予以補償。其他國有劃撥土地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國有土地上的民房、私宅,實行產權調換或實行貨幣補償的,土地不再另行補償。
四、集體土地房屋的拆遷補償與安置
8、村(居)民住宅補償標準
村(居)民住宅的合法建筑平均按800元/?計價補償。不同結構的各類房屋的補償標準分別為:樓房和新式平房850元/?,磚瓦房800元?,磚坯草房750元/?。
村(居)民住宅拆遷還建安置的所有費用(含3%不可預見費,不可預見費以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物補償總額為基數核算)以村莊為單位,包干給有關鄉鎮、街道或村居委,由主管部門審查核定后,實行費用包干。
9、村居集體所有的辦公、養老院、基礎教育等公益性事業的房屋,其合法建筑按村民住宅的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10、鼓勵規劃還建高層和小高層住宅,還建用地按多層計算土地,節約土地收益歸村居所有。
11、被拆遷人無房屋所有權證但又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筑的房屋,由規劃、房產、國土、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合法面積予以認定。
五、拆遷范圍內集體土地的補償
12、拆遷收儲范圍內的土地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土地置換。
13、集體土地在片區范圍內的,按照有關政策予以補償。其他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拆遷范圍內代管國有土地的補償、
14、村居代管之前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國有劃撥土地補償。村居代管之前未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集體土地補償。
七、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房屋的拆遷補償
15、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一般廠房、經營用房和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重置價結合房屋成新率進行評估確定,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重置價可參照附表二。
16、對結構特殊、結構復雜的建筑物和生產設備,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八、拆遷的獎懲和其它規定
17、搬遷補助
住宅用房每戶一次性給予600元搬遷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的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元給予搬遷補助。
企業的生產、倉庫、營業用房搬遷補助(包括設備、用具的拆除、運輸、重新安裝以及其它費用),根據合法建筑面積和搬遷量綜合評估認定。
18、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
根據拆遷項目所在區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按戶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過渡期為3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實際過渡期計算;過渡期限多層住宅為12個月、小高層為18個月、高層為24個月,臨沂市城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50%的臨時安置費。
19、停產停業補助
整體拆遷的單位,對在冊職工一次性發給3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補助標準按上一年度市區企業平均月工資標準計算。補助人數按照營業執照核定的人數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的人數確定。職工養老保險已繳納1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標準發放;已繳納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標準的50%發放;繳納不足半年和未繳納養老保險的不發放停業補助。事實已停業、停產的,不發放從業人員停業補助。
20、獎勵
為鼓勵被拆遷的居民早簽訂協議、早搬家,在拆遷通知規定的拆遷期限內(一般為15天),每提前一天簽訂協議書,并按規定日期騰空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元給予獎勵,經驗收合格后兌現。逾期不拆遷的,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
21、臨時建筑的拆除根據批準手續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違章建筑一律無償拆除。
22、簽訂協議的同時,被拆遷人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由拆遷工作人員統一收存,交有關部門變更或注銷。
23、擁有生產、營業用房的被拆遷人應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納稅記錄、勞動部門辦理的職工養老保險繳納憑證的原件、復印件各一份,經工作人員審核后,原件退回,復印件存檔。
24、被拆遷房屋辦理抵押的,應出示抵押證明,按《臨沂市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8條、第51條及《臨沂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辦理。
25、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滿后仍未搬遷的,按有關程序依法予以強制拆遷。
九、附則
26、各有關片區在實施拆遷時,應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27、本實施辦法所稱中心城區,限于蘭山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其他各區可參照執行。
28、本實施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29、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