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28日,省法制辦和省住建廳的相關負責人從提高補償標準、細化評估程序、明確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條例》做了解讀。
拆舊補新,保證居住條件不降低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后能得到多少補償,是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和補償內容,特別是明確了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包括房屋價值、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條例》確定了住宅房屋拆舊補新的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該補償標準確保被征收群眾在同區位能買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積的新房,保證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
對于具體的補償標準,《條例》規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該規定與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相輔相成,以新建商品房市場價格為基準,對不同條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適當向下找差,體現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補償差異,防止造成補償不平衡。考慮到各市情況不同,對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作出授權條款,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從工作實踐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價格補償標準一般設定為新建商品房市場價格的90%。
最低補償面積不少于45平方米
《條例》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不得少于45平方米。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通過健全征收補償保障機制,避免出現因征收導致被征收人無房可住,有利于消除社會弱勢群體的后顧之憂。”省住建廳副廳長李力介紹,
該規定是省拆遷條例規定的延續,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積補償大都掌握在45?60平方米,為防止“一刀切”造成各地工作不銜接問題,《條例》規定,“最低面積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李力說,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自行安排過渡,過渡期給工作、生活等帶來不便,并因此可能發生費用,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因此《條例》規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者住房困難可直接配租保障房
李力介紹,國務院條例授權省制定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因此,《條例》將優先住房保障和最低面積補償相結合,充分保障住房困難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根據《條例》,我省嚴格禁止政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禁止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針對以往房屋拆遷中出現的極端行為,《條例》還規定,對建設單位違法參與搬遷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