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醫學證明。(無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供親子鑒定書)
(二)父母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
(三)《生育服務證》或《準生證》。
(四)公安機關要求出具的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一)出生登記申報(3歲以下)
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對不符合條件或者證明材料不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處理意見或者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二)出生申報(超過3歲)
流程: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報、縣(市、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批??審批結束返回派出所辦結。
時限:受理單位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安局,在收到審批結果3個工作日內辦結;縣(市、區)公安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反饋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