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一般要交滿15年,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所以想拿養老金的人請務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開始交。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下面幾個:
一、立法強制力不夠,導致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低,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困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國家和各省有關部門都對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范圍和對象作了具體與明確的要求,即所有企業均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實際上,參保率低一直是困擾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和發展的難題,盡管各地采取了許多措施.但效果仍不夠理想。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在規范這種關系時除《勞動法》部分條款外,主體依靠《國務院關于統一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行政規章來調整和規范,由于行政規章約束力不如法律,用它來規范養老保險關系顯得極為脆弱:⒈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對養老保險事業的管理無法做到依法行政,對養老保險行為的是與非不能依法確認,處罰也缺乏力度。⒉政府與被保險人之間養老保險有關爭議時,裁定無“法”處理。
政府和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養老保險義務無法強制履行,職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權利也不能依“法”得到保障。使得勞動者對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失去信心。多年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國有企業中組織了實施,而非國有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極小,收繳率連續下降,除受企業經濟效益影響外,主要原因還是立法滯后,無“法”可依,導致處罰不力,使得越來越多的企業任意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有的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出現了赤字運作。基本養老保險立法的滯后,已經影響到了養老保險事業的正常發展。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機制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企業職工的養老錢,經辦機構承擔的是服務養老保障事業的社會責任。國務院1999年1月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要求,征收的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這樣雖然保證了基金安全,也保障了各種待遇的支付,但壓縮了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間。多年來,受統籌范圍的限制,各地的基金支出、結余差別較大,集政策制定、費用收繳、投資運作、監督查處等權力于一身,權力高度集中,缺乏必要的事中監督與事后監督,導致社保基金的各種漏損驚人,挪用情況頻頻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國社保基金的安全問題存在著體制與機制上的嚴重弊端。社會養老保險積累的基金,是為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后的人口老齡化準備的。基本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基金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投資積累功能,如果沒有有效的投資手段作后盾,基金的貶值就成為必然,部分積累的基金模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根據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囿于以下幾個方面:庫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家債券等。其中財政專戶存款和購買國家債券占絕大部分。這樣的限定和基金儲存構成,難以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從銀行存款方面看,銀行利率的調整,通貨膨脹率的波動都直接威脅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據有關資料顯示,1985年至1993年的連續9年中,有4年(1985、1987、1988、1989)的養老保險基金各期存款利率均低于通貨膨脹率,1986年和1993年3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也低于通貨膨脹率,只有1990年、1992年的養老保險基金各期存款利率高于通貨膨脹率。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基金即使全部按最長期限(8年)定期存儲,也難以保值。1993年7月11日恢復保值補貼后,到期的3、5、8年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可分別按13.14%、14.94%、17.64%的年息計息,但按銀行規定,保值貼補不給養老保險基金,導致養老保險保險基金結余貶值加快。從國庫券方面看,國庫券年利率受通貨膨脹率的影響,也同樣存在貶值問題。1985年5年期國庫券到1989年到期時,有兩年利率大幅度低于通貨膨脹率,1986、1987年國庫券也存在同樣問題。
1993年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庫券只能是1991年或1992年或1993年發行的。假設養老保險基金購買這三年發行的國庫券各占三分之一,那么,1993年以國庫券形式存在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約為12.0%,而1993年全國城鎮居民生活費價格指數為16.1%。可見,社會保險基金結余購買國庫券也難以保值。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分擔機制不合理
根據《2008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08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9740億元,其中征繳收入8016億元,占總收入的8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