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我們黨搞革命、搞建設、搞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黨的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群眾過上更好生活的熱切期盼。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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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資源,保證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公民能夠維持生存,保障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同時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進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國民生活質量。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組成。
一、基本養老保險
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分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市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二、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指勞動者因疾病、傷殘或生育等原因需要治療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分為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部分。職工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由市縣區社保局經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經辦。
三、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并幫助其重新就業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由市縣區社保局經辦。
四、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由市縣區社保局經辦。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和社會對女職工由于妊娠、分娩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失去正常工資來源時,提供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由市縣區社保局經辦。
政 策 摘 要
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一)參保范圍
本市城鎮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
(二)繳費標準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靈活就業人員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繳納,職工個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資總額(靈活就業人員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2%繳納。經市人社局、工信局和財政局等部門共同認定的困難企業可實行單建統籌,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繳納。
大病互助基金的繳費費率為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其中,單位為職工(包括退休人員)繳納0.75%,職工個人(包括退休人員)繳納0.25%,目前繳費為單位每人每月19.06元,個人每人每月6.35元。
(三)待遇政策
醫療保險由個人賬戶和統籌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劃入: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所交的2%,直接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為職工交的6%,按不同比例分年齡段劃入個人賬戶;35歲以下的0.7%;36歲至45歲的0.9%;45歲以上的1.2%;退休人員3.5%。其余作為統籌基金集中使用。
個人賬戶支付范圍:住院或門診緊急搶救,醫治特殊疾病應由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統籌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統籌金起付標準以上按規定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門診醫療費用,在定點藥店購藥的費用。
2.統籌金支付范圍: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緊急搶救、醫治特殊病種疾病的費用;住院期間進行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根據就診的醫院級別和醫療費數額,采用“分段計算,累計支付”的辦法進行報銷。
(1)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
表一
醫院級別 | 起付標準(元) |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住院 | 第三次住院 | |
三級 | 600 | 460 | 320 |
二級 | 400 | 300 | 200 |
一級 | 300 | 220 | 140 |
門診部 | 200 | 140 | 80 |
(2)城鎮在職職工報銷比例為:
表二
醫療費用發生額 (萬元) | 一級醫院 | 二級醫院 | 三級醫院 |
起付標準-0.5 | 89 | 88 | 87 |
0.5-1 | 84 | 83 | 82 |
1-最高支付比例 | 94 | 93 | 92 |
注:退休人員報銷比例比在職職工增加2個百分點。門診特檢特治及急診的報銷比例為70%。轉外就醫者,報銷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4萬元。
3.大病醫療互助基金的起付標準為4萬元,報銷比例為90%,其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
4.門診特殊疾病在一個治療年度內起付標準以上、年度限額以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醫療費用報銷75%(詳見表四)。
(四)轉外就醫
我市需轉到西安診療的患者,需經縣區或市社保局登記備案,持醫保IC卡、身份證、備案表,到我市定點的西安地區醫院治療,出院時由醫院直接辦理結賬報銷。醫保患者只須交納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居民轉外就醫目前還不能實行醫院即時報銷,需自行結算、回縣區報銷。
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一)參保范圍
凡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中、小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職本專科生和研究生),均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繳費期限和待遇享受期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醫療保險費按年度征繳,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年度醫療保險繳費期。原則上繳費期內必須參保續保,過期不予辦理。
待遇享受,在規定繳費期內辦理參保手續并足額繳納全年醫保費的參保居民,從繳費次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學生、外來遷入人口等特殊人群,可即時參保,并繳納全年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繳費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各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省市最新政策規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550元,其中,個人繳費150元,中央和省市縣四級財政補助400元,做為基金,集中統一使用。居民醫保沒有個人賬戶。
另外對于特殊人群設置了不同的繳費標準:學生兒童每人每年繳納50元,大學生每人每年繳納60元,城市享受低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80元,低保家庭的學生兒童每人每年繳納20元,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和“三無”(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全部由縣區政府全額予以補助,所需資金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由民政部門統一繳納。
(四)待遇政策
1.住院報銷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額
(1)起付標準:目前我市城鎮居民執行的起付標準是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三級醫院500元;轉往市外同級別醫院再提高起付100元;在一個統計年度內多次住院者,起付線依次降低20%,三次以后(不含三次)不再降低。
(2)統籌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1萬元。
(3)在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予以支付,具體標準為:
表三
合規住院醫療費用 發生金額(元) 醫院級別 |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 | |||||
居民 | 學生兒童 | |||||
一級 醫院 | 二級 醫院 | 三級 醫院 | 一級 醫院 | 二級 醫院 | 三級 醫院 | |
起付線以上5000以下 | 80 | 75 | 70 | 85 | 80 | 75 |
5001-10000 | 70 | 70 | 70 | 75 | 75 | 75 |
10001-11000 | 90 | 85 | 80 | 90 | 90 | 85 |
說 明 | 經批準轉商洛境外定點醫院就診同費用段報銷比例降低10%。連續參保繳費滿5年者,從第6年開始每年報銷增加2個百分點,最多增加10個百分點。 |
2.門診特殊疾病報銷政策(含職工醫保)
門診特殊疾病年度起付標準為600元,并按分類實行年度醫療費限額,具體標準如下表:
職工、居民十五種門診特殊疾病
表四
分類 | 病種名稱 | 職工年醫療費年限額(元) | 居民醫療費年限額(元) | 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 備注 |
Ⅰ | 腦梗塞后遺癥 | 3600 | 3120 | 僅限藥物、針灸治療及理療 | 享受門診特殊疾病治療的參保居民輔助檢查、治療費用一律自費 |
Ⅰ | 腦出血后遺癥 | 3600 | 3120 | 僅限藥物、針灸治療及理療 | |
Ⅰ | 原發性高血壓病 | 3600 | 3120 | 僅限三級以上高血壓病及其合并癥藥物治療 | |
Ⅲ | 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 | 12000 | 12000 | 僅限支架術后第一年必須輔助的藥物治療 | |
Ⅱ | 糖尿病 | 4000 | 4000 | 僅限于伴并發癥者降糖及合并癥藥物治療 | |
Ⅱ | 肝硬化(失代償期) | 9600 | 4000 | 僅限藥物治療 | |
Ⅰ | 多耐藥肺結核 | 3600 | 3120 | 僅限抗結核藥物治療 | |
Ⅲ | 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 | 60000 | 20000 | 限血、腹透析費用 | |
Ⅲ | 器官移植術后抗排斥治療 | 60000 | 30000 | 僅限抗排斥藥物治療 | |
Ⅱ | 系統性紅斑狼瘡 | 4000 | 4000 | 僅限藥物治療 | |
Ⅱ | 精神分裂癥 | 6000 | 4000 | 僅限藥物治療 | |
Ⅱ | 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 4000 | 4000 | 僅限藥物治療和輸血 | |
Ⅱ | 惡心腫瘤 | 4000 | 4000 | 僅限放化療以外的治療 | |
Ⅱ | 慢性活動性肝炎 | 6000 | 4000 | 僅限藥物治療 | |
Ⅱ | 白血病 | 4000 | 4000 | 僅限藥物治療 |
3.兒童10種病(僅限藥物治療):
支氣管炎(治療周期10日,限400元)、支氣管肺炎(治療周期10日,限800元)、心肌炎(治療周期14日,限1260元)、過敏性紫癜(治療周期10日,限300元)、泌尿系感染 (治療周期10日,限400元)、急性腎小球腎炎(治療周期14日,限700元)、嬰幼兒哮喘(治療周期90日,限3600元)、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治療周期5-15日,限800元)、營養學貧血(治療周期90日,限1800元)、小兒腦性癱瘓(治療周期180日,限7200元)。
4.城鎮居民大病保險
(1)啟動時間。9月1日起在全市啟動了城鎮居民大病保險。
(2)保障范圍。凡正常繳費參加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者均為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參保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按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住院醫療費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給予再次報銷。
(3)籌資標準和資金來源。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按年人均20元的標準籌集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基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結余中提取,不增加參保居民個人負擔。
(3)賠付的起付線和賠付標準。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賠付起付線為10000元。對被保險人合規住院醫療費用按下列標準給予賠付。
個人自負合規費用分段 | 分級累進支付標準 |
10000元(含)以下 | 不予賠付 |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 | 50% |
3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 | 60% |
100000元以上 | 70% |
三、失業保險
(一)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必須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繳納失業保險費,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單位參保
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市縣區社保局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三)繳費標準
單位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費;個人按月平均工資的1%繳費,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代扣代繳。根據市人社局商政人社發〔2014〕384號文件通知,7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全市失業保險實施階段性降低費率,用人單位負擔比例由原來的2%下浮至1%,個人負擔比例由原來的1%下浮至0.5%。執行期滿后恢復執行國家和我市規定費率政策。
(四)待遇標準
1.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具備的條件: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撫恤金、喪葬補助金、生育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2年以上不滿3年,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失業人員所在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發。2015年5月起我市市直、商州區范圍內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945元/月;其它縣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892.5元/月。
四、工傷保險
(一)參保范圍
本市境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得以本單位是私營企業、職工人數少、經濟效益不好或出現工傷的職工不是正式職工等所謂理由而拒絕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二)繳費標準
工傷保險費按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由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按職業風險高低實行行業差別費率,我市一類行業按0.8%、二類行業1.4%、三類行業按2.5%的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按0.5%比例繳納(按照商政人社發[2014]384文件規定,7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統一下浮至0.2%,執行期滿后,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恢復執行國家和我市既定費率政策);建筑業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1.2‰繳納,項目追加預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標準繳費。
1月1日起,黨政機關按0.5%統一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市人社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符合上述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待遇政策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
1.醫療和康復待遇
包括按規定診療項目、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支付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市境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2.傷殘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除享受27-21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每月領取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90%-75%;五至十級傷殘職工享受18-7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并按規定項目標準支付輔助器具配置費。
3.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供養條件的享受40%-30%的本人工資,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五、生育保險
(一)參保范圍
本市城鎮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
(二)繳費標準
生育保險費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6%按月繳納,按照市人社局商政人社發[2014]384文件規定,7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全市生育保險費率統一下浮至0.3%。執行期滿后,生育保險費率恢復執行國家和我市既定費率政策。
(三)待遇政策
生育保險待遇有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只享受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
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產假時間及本人當年生育保險個人繳費工資計算。女職工的生育假期一般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24周歲以上的已婚者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女職工計劃內懷孕流產的,根據定點機構的診斷證明,給予產假。其中懷孕不滿二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15天;懷孕二個月至四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30天;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產假42天。
2.生育醫療費用
(1)正常孕期檢查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按500元定額管理,花費不足定額標準的憑門診專用病歷、處方和檢查單、診療單據,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據實報銷,超過500元部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2)女職工生育期間的住院醫療費,分順產、需助產、剖宮產三種情況,采用定額管理的辦法支付待遇。順產定額為1500元;需助產定額為2000元;剖宮產定額為4000元。
超過定額部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3.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計劃生育手術包括透環、上環、取環、輸卵管(輸精管)結扎、刮宮、引產、各種流產。其費用實行定額管理,定額為5元-1300元不等,超過定額部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六、離休干部醫療保障
離休干部是我國的一個特殊群體,對他們的醫療保障采取特殊優惠的政策。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者,其醫療費實報實銷(不論目錄內外);其他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在三個目錄范圍內的實報實銷,超出三個目錄范圍的,報銷比例為85%。醫療照顧人員的醫療費報銷標準參照其他離休人員的標準執行。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目錄內全報銷、目錄外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