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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老保險的費率居世界前位。近日人社部人士表示,在基礎養老保險基金實現全國統籌后,養老保險費率將會下調。
據了解,為了解決企業經營困難的問題,已經有部分省市降低了養老金費率,有報道稱,廈門養老保險費率再降1個百分點。用人單位為職工(不含按政策規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繳交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率在2015年下降1個百分點的基礎上,再降1個百分點,個人繳交部分8%不變,減征后涉及到個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變。人社部發言人也表示,下一步,將積極推進養老保險頂層設計研究,形成養老保險改革總體方案、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等成果。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什么意思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技術全國統籌等層面。其核心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規范統一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統籌使用。分析認為,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邏輯性、緊迫性與可行性。
養老金全國統籌為何這么難?
若參保人員想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就有可能影響到這兩個統籌區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因此,大多數統籌區都不支持養老保險關系“無障礙”轉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條件,減少可能的損失,例如,要求參保人員在轉入地累積繳納5至10年保費,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轉入地的養老待遇。
這對于流動比較頻繁的勞動者來說,這樣的條件通常很難滿足。隨著他們年齡增長,因為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利轉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就會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
為什么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
1、必要性——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
之所以要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就是要解決因統籌層次低帶來的制度不夠規范統一、各地的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基金規模效應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夠順暢等突出問題。解決以上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的直接目標。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存在地方制度各行其是的問題。調查表明,各地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繳費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難以實現各地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礎工作,就是要統一規范各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
2、必然性——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內在必然性。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分配制度的重要內容,應當是生產關系的組成部分。生產關系應當適應生產力的發展,這是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農業領域由人民公社到家庭承包,再到適度規模經營,反映出了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規律。
3、邏輯性——基金性質的內在要求
在勞動力全國性頻繁流動的大背景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具有內生邏輯性。勞動者不論在哪里參加養老保險,不論把錢繳到哪個地區,所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都是勞動者的權益。這些權益應當隨勞動者的轉移而轉移,應當在全國范圍內享有。各地的養老保險基金結存,不是任何一個地區或者部門的權益,應當是全體參保勞動者的權益。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就是要實現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全國共享,基本養老風險全國共擔,這是事物發展的內在要求。
4、緊迫性——社會保險法的要求與“十二五”規劃中的工作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定:“……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因此,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是“十二五”期間的工作任務,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必須抓緊研究落實。
5、可行性——具備了一定條件也面臨巨大挑戰
在經濟快速發展、中央政策明確、各地在省級統籌方面積累大量經驗的基礎上,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技術統一、基金運轉統一)具有可行性。根據經濟學家預測,未來20年我國經濟仍然處在快速增長的黃金發展時期,也是鄉村城鎮化、農業工業化、農民市民化發展的歷史時期,各類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和參保意識會不斷提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和繳費水平也會有較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