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內財政廳《關于2015年調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16號) 精神,調整具體內容:
一、調整對象
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 定額調整。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對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對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 掛鉤調整。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傾斜調整!Ψ舷铝袟l件的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對同時符合本條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四)對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即1935年1月1 日至1944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即1934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 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七)、按照《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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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湖北省人社廳獲悉,根據《關于2015年調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16號)要求,從2015年1月1日起,為全省符合條件的401萬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為月人均201元。4月27日下午,湖北省人社廳召開全省視頻會議,部署了這項工作,并強調各地要確保增加的養老金在5月份發放到位。
據悉,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進行的,湖北省調整水平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調整對象為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調整具體辦法:
定額調整。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對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對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掛鉤調整。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傾斜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對高齡人員,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
根據《通知》(鄂人社發〔2015〕16號),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解決。
省人社廳強調,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本文件規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