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積金異地貸款
近日,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發布《跨省市委托支取住房公積金 逐月償還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下文簡稱《辦法》)。從今年12月1日繳存省級機關公積金的市民,可以異地還款了。
根據《辦法》規定,借款人或配偶在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之外的其他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以下簡稱“主貸人”),其中一方在江蘇省省級機關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次貸方”),可向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委托支取公積金用于逐月償還公積金貸款。提取的方法采取年報銷制。
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貸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須滿一年及以上;還款信用良好,且無逾期金額;次貸方可以申請委托支取公積金用于逐月還貸。次貸方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繳存賬戶須分別保留不少于申請時月繳存金額12倍的余額。次貸方申請支取金額應為上次支取當月至本次申請上月應還款額扣除主貸人在本期間內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繳存額后的差額部分;差額部分大于或等于次貸方在本期間內繳存額的,其申請支取金額為本期間內繳存金額;差額部分小于次貸方在本期間內繳存額的,其申請支取金額為實際差額部分。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有權審核并確定委托支取金額,并出具《支取通知書》。申請委托支取公積金用于逐月還貸每年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