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關于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對于1992年12月31日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連續工齡中斷人員參保等類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月1日廢止。
看點一:
凡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參保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各年度“最低繳費標準”確定,并作為計算基本養老金的依據。繳費比例按以下標準確定:1998年為25%,1999年至2001年為26%,2002年為21%,2003年至20為22%,2006年起為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基數,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
看點二:
1992年12月31日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連續工齡中斷人員以外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繳費人員,應自辦理參保之月起繳費,不得向前補繳。但1993年1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的人員,中斷繳費的,可自中斷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看點三:
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坐落在城鎮的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臨時聘用人員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等,應按照規定的參保起始時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鄉鎮、村投資興辦并坐落在城鎮的集體、股份制等企業中的城鎮職工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8年以前成立的,可自1998年1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8年以后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上述用人單位,在規定的參保起始時間之后招用的職工,應自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月起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向前為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