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并實施業務經辦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4〕26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4號)的要求,現就切實做好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并實施業務經辦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并基金賬戶
各縣市區應按規定確定代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算銀行,重新明確或開設一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專戶、收入戶以及支出戶,穩妥做好新農保和城居保基金賬戶的合并工作。要求將賬戶信息于9月30日前上報省城鄉居保中心,由省城鄉居保中心將基金專戶銀行賬號信息與業務信息系統做好綁定。在縣市區境內跨基金專戶銀行收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費和發放養老金等待遇的,縣市區經辦機構須在代收保費和發放待遇的銀行分別開設收繳過渡戶和發放過渡戶。過渡戶資金采取“T+1”的方式分別向收入戶和支出戶轉賬結算,即收繳過渡戶的資金在收繳業務的次日全部轉收入戶,發放過渡戶的資金(如發放失敗的余額資金)最遲在支付業務終了的次日全部轉支出戶。
基金專戶開設銀行、代收保費和發放待遇的銀行,其省級銀行須與省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現聯通。
二、落實補助資金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及時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補貼、提高繳費檔次增加的繳費補貼、對繳費困難群體的代繳補助、提高的基礎養老金等所需資金測算,向同級財政追加今年預算。
三、搞好數據遷移
省廳于9月底組織少數縣市區進行新、老業務和財務信息系統并線試運行,試運行成功后,于10月底以前將全省所有城鄉居保業務和財務數據向新系統遷移;數據遷移前,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必須在老系統中將參保審核、保費收繳、各類待遇發放、保險關系轉移等各種業務經辦和財務賬務全部處理完畢,任何業務不能處于未終結狀態。
四、授予操作權限
各縣市區經辦機構經辦人員名單應于9月30日以前報省城鄉居保中心,對經辦人員進行統一登記授權。今后,各地增減或變更工作人員必須報省城鄉居保中心備案并重新設置業務權限。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利用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鄉鎮申報查詢平臺,處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其操作權限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賦予。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可利用此平臺申報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五、設置政策參數
各縣市區應制定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省城鄉居保中心將根據省有關政策規定和各地的實施辦法在信息系統中設置繳費檔次、繳費補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等政策參數。
六、抓好參保登記
各縣市區要查漏補缺,并按照編碼規則采集、編制、完善城鄉居保行政區劃編碼。新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后,縣市區一級的行政區劃信息的新增、修改、維護由省城鄉居保中心辦理,鄉鎮、村組行政區劃信息的新增、修改、維護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辦理。同時,各縣市區務必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符合參保條件但仍未進行參保登記的人員參保信息的核對、采集和確認工作。
七、調整繳費業務
在數據遷移前,通過調整原信息系統政策參數,啟動今年參保人選高檔繳費工作;對今年已按高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在數據遷移前統一調整繳費補貼。推行二次繳費,滿足今年已繳費人員再次選擇高檔繳費。
八、確保待遇發放
縣市區經辦機構爭取于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基礎養老金的調整工作。對于暫停發放的參保人員,必須在年內進行全面的核實處理,根據核實情況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或繼續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對于目前已經制好的國家標準社會保障卡,因沒有發放到人而導致滯后發放新增待遇享受人員養老金的,相關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協調金融機構盡快組織發卡工作,并將人員銀行賬號信息對應回寫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信息系統,保證年內將待遇發放到位。
九、確保網絡暢通
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信息技術部門要負責本市州省、市、縣、鄉鎮業務網絡四級聯通。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縣市區務必高度重視,盡快啟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并實施業務經辦工作。各市州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工作的情況要及時跟蹤了解,切實履行組織、指導、監管職責。省廳從9月15日起至年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并實施業務經辦工作進行重點督辦。業務經辦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城鄉居保中心反饋。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