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市繳納養老保險,到寧波市領取養老金,這樣的養老保險隨身“流動”即將在浙江省實現。5月27日召開的浙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關于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就此進行了明確。
在草案修改稿中,特別增加了關于各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的規定。
在今年3月份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養老保險跨統籌區域轉移難成為人大代表們熱議的話題。養老保險轉移不便制約著不少跨地區工作者。一些輾轉各地工作的農民工,更可能因此無奈放棄參保。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認為,由于個人賬戶儲存的數額較少,職工退休后所需的養老金主要從統籌賬戶中支取,為減輕本地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年齡較大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入設置了限制條件,不利于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為此,建議增加相關的規定,“參保人員在本省跨統籌范圍流動的,應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同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的具體辦法。”
目前,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達到了1180元。截至去年底,全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604億元,支付能力達到2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