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要求,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本次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投入,確保退休人員足額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通知要求,從2008年1月1日起,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辦法,計發其養老保險待遇,并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按《條例》規定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國家規定同類退休人員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標準的,其差額部分按以下辦法予以補足:屬于財政預算管理編制且工資由財政全額安排的人員,其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負擔,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其他人員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同級財政按用人單位財政供養方式予以補助,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2008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其養老金按企業辦法進行調整,低于國家規定同類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標準的,其差額部分補足辦法按照上述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差額部分補足辦法執行。
2008年1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原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變,調整辦法不變,所需資金和發放渠道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