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并軌實施年 全國僅5省市未納入工作任務(名單)
將是養老金并軌的具體實施年。
根據此前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改革自10月1日起實施。
這項呼吁多年的改革措施也被列入地方政府的任務清單中。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各地的政府工作報告發現,除了天津、山東、廣西、貴州、西藏5省市區外,
26個省市區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納入今年的工作任務中,而山東則于2月17日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
與此同時,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改革相同步,包括寧夏、安徽等多個省區都將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提高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等兩大方面作為配套措施來跟進。
“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在人社部的網站文章上曾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當前重點任務,但同時要考慮其他相關群體的政策安排。
兼顧各類人群
1月12日,為了配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務院辦公廳就完善工資制度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
比如,寧夏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說,“抓住國家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公車改革等機遇,穩步提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收入。”
在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聶日明看來,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是為了對沖繳納養老保險的部分,改革前后的待遇變化幅度,需要明確繳費工資應當以哪些工資作為基數。
針對此,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執行院長李實表示,“很多地方工資還在調整中,即使上調了基本工資,扣除養老保險繳費后,實際上增加幅度也不大。”
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上漲相適應,參加養老保險的退休企業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其基本養老金也在上調中。
到2月28日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天津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為止,全國有多個省份以及部分市縣上調了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同時,包括山西、江西、武漢、濟南在內的多個地方,也相繼提高了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以江西為例,按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的標準,江西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提高標準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全省財政全年需增加支出約5.3億元,調整后的水平排在中部第二。
而根據《意見》,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
受訪專家分析稱,這意味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或會上調。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或高于10%,“因為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經是連續第11年調整,而機關事業單位長久未動過。”
至此,養老金并軌后續的配套政策已經陸續出臺,覆蓋到了機關事業單位在職、離退休人員人員,以及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城鄉居民。
縮小待遇差距
目前中國的養老體系分為三大塊:針對城鄉無固定工作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但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間的待遇差距卻頗大。以撫養比來論,現在企業的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的比例關系大致是3:1,事業單位約2.5:1,而機關更高大概是2:1,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員工的養老替代率差距更是飽受爭議。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以及企業退休金,有利于彌補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待遇的差距。”聶日明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從目前改革思路來看,是高低兩者并重。
之所以如此考慮,蘇海南表示,是為了保證大家的待遇水平不會降低,這是一個政策制定的一個基本出發點。
比如,在湖南、安徽等多個省份提出的“鄉鎮工作補貼”,山西的“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并建立正常調整和增長機制,向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傾斜”等縮小待遇差距的具體措施。
不過,在李實看來,“這次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是調整,而不是改革,但它是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的一個動力。今后大的方向,一是建立正常、公平、公開、規范的調整機制,二是引進第三方對工資制度進行合理性評估。”
聶日明根據自己測算的數據,提出了一個更為新穎的思路,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改革應該區別看待。公務員收入改革既要考慮全國,又要兼顧地方,因為基本工資是全國一致,津貼水平則因地而異,“有的地方公務員津貼是基本工資的三倍”;而事業單位收入改革重點并不在于工資,關鍵在于按照性質分好類。
在國家版養老保險并軌文件出臺后,山東就明確提出了由省政府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并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