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
川府發〔2015〕1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四川實際,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我省范圍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上述單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并由單位代扣。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繳費工資口徑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
10月1日及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我省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全省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基金省級統籌,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全省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管理和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饘嵭袊栏竦念A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鸢踩C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和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