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的;所謂"基本 ",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 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養老保險有幾種類型
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另外,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5年的探索與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模式必將成為在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上越來越具影響力的基本類型。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哪幾部分組成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什么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什么是基本養老金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 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什么是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運營,應選擇經勞動保障部認定的運營機構管理。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單位和職工合計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什么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并應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本息一并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準退休后,憑個人帳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帳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帳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于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于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什么是退休費用社會統籌
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一定范圍內統一征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退休費用的制度。具體辦法為,改變企業各自負擔本企業退休費的辦法,改由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計算基數與提取比例向企業和職工統一征收退休費用,形成由社會統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業職工的退休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發放,或委托銀行、郵局代發以及委托企業發放,以達到均衡和減輕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為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條件。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費用不僅在市、縣范圍內的企業之間進行調劑,而且在地區之間進行調劑,逐步由市、縣統籌過渡到省級統籌。
什么是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