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廳函〔2007〕180號
江蘇保監局:
你局《關于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口徑予以明確的請示》(蘇保監發〔2007〕9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養老保險是保險業的傳統業務領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有益補充。根據《國務院批轉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國發〔1999〕14號)和《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文件精神,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模式包括企業年金和企業團體養老保險。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經辦模式。
二、享受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團體養老保險,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保費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并嚴格遵守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監管規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