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和個體從業人員在省內企業間、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跨省轉移的政策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的轉移。
一、程序
1、轉出程序
(1)轉出人員所在單位在轉移單上確認簽章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部門先行為轉出人員開具轉移單的商調聯,按其參保及繳費的實際情況核實轉移單的相關信息和數據,同時提供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表,并在轉移單商調聯和賬戶記錄表上簽章。
(2)轉入單位在轉移單各聯上確認簽章后,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部門按照轉移單商調聯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表的相關內容核實轉入信息,在轉移單各聯上確認簽章,如果轉移信息和數據有出入,需轉出、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進一步核實。
(3)核實轉移單信息及賬戶記錄的數據后,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部門為其辦理正式的轉出手續。在轉移單的其他四聯上確認簽章后,由財務部門復核簽章,依此確認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正式轉出(商調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部門留存)。轉出人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的截止時間為轉出月。
2、轉入程序
(1)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部門在財務部門接收轉入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本后,為其從轉出的次月起續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并開始據實記錄相關信息。
(2)轉入人中的繳費基數高于或低于轉入地對應年繳費基數上下限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原信息記錄并管理。轉入人員辦理退休或一次性支付業務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入前對應年份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實際記錄情況計算相關待遇。
二、要求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和個體從業人員在省內企業間、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跨省轉移的政策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的轉移。
1、省內轉移
(1)從業人員在省內流動時,包括在省內各市企業間、各市的縣(市、區)企業間、省級企業與各市企業間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2)從業人員在省內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截至流動上一年社會保險年度末記入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及其至流動月和利息。以及流動當年個人帳戶本金,同時應分別列出2001年6月30日前和2001年7月1日以后的累計儲存額。
2、跨省轉移
(1)跨省流動的從業人員,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帳戶基金。
(2)從業人員跨省轉移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為截至流動上一年社會保險年度末記入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及其直至流動月的利息。以及流動當年個人帳戶本金,同時應分別列出2001年6月30日前和2001年7月1日后的累計儲存額。
(3)在辦理跨省轉出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為轉出人員按11%的規模重新記錄2001年7月1日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情況,其中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8%為個人繳費部分,3%為單位劃轉部分,其他個體從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11%全部為個人繳費。
(4)對于辦理跨省轉出人員,其轉出基金中屬于2001年6月30日前部分由轉出地用于當地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支付。屬于2001年7月1日以后部分,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部分(個人繳費基數80%)由各市先行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周轉
金支付,然后按月向省報支付明細,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放大部分按運營收益率記息,由轉出地統籌基金支付。
(5)對于跨省轉入的人員,其轉入基金中屬于2001年7月1日后至轉出月部分也據實并入當地用于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按2001年6月30日前的管理辦法執行,轉入后按2001年7月1日后管理辦理執行。
3、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間轉移
(1)由于企業轉入事業單位的從業人員,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2)對于由機關事業單位轉入的人員,其轉出基金中屬于2001年7月1日后至轉出月部分也據實并入當地用于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按2001年6月30日前的管理辦法執行,轉入后按2001年7月1日后的管理辦法執行。
(3)對于辦理向機關事業單位轉移人員,其轉出基金中屬2001年6月30日前部分,由轉出地用統籌基金支付。屬于2001年7月1日后部分,由各市先行以基本養老保險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的周轉金支付,然后按月向省上報支付明細,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
(4)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轉入參保企業后,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一次性補貼劃轉手續,并提供劃轉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一次性到賬后,為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