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生第二胎罰款規定
公務員超生罰款標準
因計劃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因此,各省公務員超生罰款標準也有所不同,具體超生罰款標準由各省根據當地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一定的比例和倍數來確定。具體看你所在省的規定。
重慶公務員超生罰款標準:
《公務員超生處分規定》提到公務員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違法生育兩個或者多個子女的,給予開除處分。屬于未婚生育一個子女的,給予警告處分;未婚生育兩個或多個子女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河南公務員超生罰款標準:
1982年6月15日以后,違反政策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隱瞞至今尚未處理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不得作為后備干部,不得推薦為有關人選。對違反規定政策外生育的黨員,嚴格依照黨紀和有關法規處理。對違反規定政策外生育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處分。對社會公眾人物違法生育、情節嚴重的,要公開曝光,嚴格依法處理。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