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梅廈魅招遠市阜山鎮某村農夫,2007年7月被某建樹工程公司雇用為職工。2008年7月23日晚11時30分閣下,劉梅與丈夫張強在上班路上碰著放工往外走的顏學。顏學曾到企業率領哪里告過張強的狀,故二人發生抵牾。張強上前質問顏學,兩邊產生爭執并廝打。王強用安詳帽將顏學左眼打出血,劉梅遂上前勸阻。兩邊停下后,劉梅便拉張強往里走,這時顏學從地下撿起一根長約1.5米的鐵釬從側面朝走在后頭的劉梅打已往,打在其前額。張強見狀又過來與顏學打在一路,后被人拉開。經法醫判斷,劉梅損傷組成輕傷。顏學因犯存心危險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協議抵償了劉梅經濟喪失1.8萬元。
后劉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先后顛末人社部分工傷判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周折多年。劉梅在申請行政復媾和提起行政訴訟中均稱,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劃定,其在事變時刻和事變場合內對其他職工斗毆予以勸說避免的舉動屬推行事變職責,受到暴力等不測危險該當認定為工傷。其它,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職工有下列氣象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度好處、民眾好處勾當中受到危險的……”的劃定,其是為了維護企頤魅正常的事變出產秩序而勸架受的傷,切合視同工傷的劃定。但劉梅始終均被認定不組成工傷。
劉梅作為公司的平凡員工,其職責是聽從公司打點,完成公司布置的事變使命,不具有維護企頤魅正常出產秩序的安詳守衛之責。其夫張強與工友因瑣事產生毆打,劉梅前往勸阻的舉動,不是推行事變職責,其所受危險,不是推行事變職責造成的,不切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氣象之一的,該當認定為工傷:……(三)在事變時刻和事變場合內,因推行事變職責受到暴力等不測危險的,該當認定為工傷……”的劃定,不該認定為工傷。同時,劉梅的勸架舉動,現實上是不但愿本身的丈夫與他人斗毆,也不但愿丈夫受到他人危險,本質上是為了維護本身丈夫的好處,是一種“私”好處,不是義不容辭的舉動,不切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職工有下列氣象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度好處、民眾好處勾當中受到危險的……”的劃定,也不該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