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統籌的范圍包括,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也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納入省級統籌。
二、統籌項目
省級統籌支付項目包括,省級統籌范圍內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按國家和省規定標準離退休金和各項補助、補貼。
行業統籌企業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我省計發辦法執行。對于按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高于按我省計發辦法計算的部分,加發一定數額的補貼,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標準逐年調整,5年后統一執行我省計發辦法。補貼的標準及調整辦法,由省勞動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原行業統籌企業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原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核確認的行業統籌項目,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被確認的行業統籌項目,所需費用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各市地和行業自行確定的離退休待遇,不納入省級統籌。凡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提前退休的人員,原則上仍由企業負擔。
三、基金籌集和支付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以工資總額或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為便于省級統籌順利運轉,對企業繳費比例采取區別對待、逐步統一的辦法。
1999年,省、市地及縣(市、區)屬企業的繳費比例,在市地統籌原繳費比例的基礎上分別確定為:青島25.5%,濟南23%,淄博22%,菏澤21%,東營、煙臺、濰坊、濟寧、濱州、聊城20%,棗莊、泰安、日照、臨沂、德州19%,威海、萊蕪18%。
原參加市地統籌的中央駐魯企業,繳費比例低于19%的,按19%繳納;繳費比例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繳納;繳費比例為21%及以上的,下降1個百分點。
原行業統籌企業,繳費比例為13%及以下的,按13%繳納;繳費比例為13%以上、不足19%的,提高1至2個百分點;繳費比例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繳納;繳費比例為21%及以上的,下降1至5個百分點。
今后,對繳費比例高于或低于20%的市地和行業,繳費比例逐年進行調整。濟南、青島兩市和煤炭、銀行、民航企業的過渡期限為5年,其他市地和行業的過渡期限為3年。在過渡期內,每年按照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支付需要,確定降低或提高企業的繳費比例。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別市地或行業實際繳費比例已超過5%的,維持不變。以后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三)私營、個體從業人員,1999年按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逐步過渡到與其他企業職工相同的繳費比例。雇主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本人繳納。雇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按不低于5%的比例繳納,其余部分由雇主繳納。雇員個人繳費比例以后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發放。其中,中央駐魯企業(含省煤炭系統企業,下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省屬企業1999年暫由市地負責,2000年起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其它企業和個體從業人員,由市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