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職員
延遲繳費有關題目的關照
魯人社發〔2015〕3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奇跡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多少劃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等有關政謀劃定,經研究,現就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職員(以下簡稱參保職員)延遲繳費的有關題目,關照如下:
一、本關照所稱延遲繳費,是指參保職員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年限(含按劃定確認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延遲繳費至滿15年。
二、參保職員申請延遲繳費時,按下列步伐別離確定繼承繳費地: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暫行步伐的關照》(國辦發〔2009〕66號)、《山東省人民當局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務廳山東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實驗步伐的關照》(魯政辦發〔2010〕50號)實驗后,沒有再跨省或省內跨市(指設區的市,下同)活動就業轉移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的職員,繼承繳費地為其當前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
(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9〕66號、省當局辦公廳魯政辦發〔2010〕50號文件實驗后,跨省或省內跨市活動就業轉移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的職員,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在戶籍地的,繼承繳費地為戶籍地;根基養老保險相關不在戶籍地的,繼承繳費地為繳費年限滿10年地址地;每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繼承繳費地為戶籍地。
三、參保職員延遲繳費,若切合前提、在企業繼承就業參保的,憑證國度和省有關劃定由企業和個人配合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承就業參保的,可以申請在繼承繳費地參照內地機動就業職員的步伐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
四、參保職員申請延遲繳費的,按下列步伐治理:
(一)參保職員該當在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前3個月內,提出延遲繳費的申請,并自到達法定退休年數的次月起定時足額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
本人未實時申請可能因各類緣故起因,在延遲繳費時代未定時足額繳費的,可按省有關劃定補繳;也可不再補繳,繼承延遲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驗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的職員,延遲繳費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以下簡稱一次性繳費)。詳細繳費數額,憑證繳費昔時的基數和比例確定。一次性繳費后,響應計較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同一憑證繳費昔時的指數確定。
(三)參保職員延遲繳費至滿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驗前參保的職員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的,按劃定治理退休手續后,自所有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
五、參保職員延遲繳費,該當由本人提出版面申請,報繼承繳費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考核。個中,切合前提、在企業繼承就業參保的,須經用人單元贊成,報內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分考核存案。
六、本關照自7月1日起施行,有用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關照施行之日時代,切合本關照劃定的參保職員,可以按本關照劃定補辦相干手續。
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