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擬立法強制簽訂集體合同。記者從正在召開的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獲悉,提交初審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關系集體協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擬以特區立法形式,推動勞資雙方建立有效的集體協商機制,盡量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規定300人以上的單位須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不得以法定最低工資標準為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標準。
300人以上單位須簽集體合同
“條例(草案)”對簽訂集體合同作出強制性規定,三種情形之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應當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勞動者人數達到三百人以上的;勞動者人數在三百人以下,但二分之一以上勞動者要求簽訂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性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的基本情況;勞動報酬標準、支付方式和勞動報酬標準調整機制;勞動時間、勞動保障和保險福利;勞動紀律基本規定;工作場所和生活區生活紀律基本規定;勞動者依法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形式和方法;發生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機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雙方同意規定的涉及勞動關系的其他事項。
“條例(草案)”還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滿一年,或者自用人單位成立之日起滿一年,未依法簽訂集體合同的,勞動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經濟性裁員可要求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是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確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近期召開的省委全會和市委全會提出,要積極推進集體協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均可就集體合同的簽訂、延長集體合同期限以及集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向對方發出集體協商要約,另一方應當自收到要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條例(草案)”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發生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均可以向對方發出集體協商要約:(一)用人單位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二)發生重大勞動爭議事件;(三)擬對或者建議對用人單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進行重大修改;(四)涉及勞動關系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