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香港強制性公積金法》中出現了 “公積金計劃”一詞,即指信托管理并符合本法說明的職業養老金計劃。政府為公務員、雇主及其行業協會為雇員、自由職業者同會 (如醫生同會、教授同會等)為其成員管理養老金計劃,也可以參加集合計劃、集體購買養老金產品,最簡單的方式是向雇員的個人養老金賬戶供款。
如今,伴隨養老金服務體系和養老金市場不斷發展,企業競爭壓力和公共部門財政壓力不斷加大,DC型養老金產品越來越成熟,更多企業選擇向雇員的個人養老金賬戶供款,避開DB型職業養老金計劃的支付風險,避開舉辦養老金計劃的管理成本。通過國家的公共治理和市場機制消化以上成本,確保養老金受益人利益。
中國職業養老金剛起步,養老金公共服務體系(類似英國模式)和養老金市場 (類似美國模式)均欠發達,大型國有企業和公共部門可能不計成本地舉辦自己的職業養老金計劃,中小企業和社會組織沒有必要涉足這個高成本和專業性極強的領域。中國職業養老金的發展戰略應當是 “完善兩端 (服務體系和市場機制)和解放中間”,強化政府的公共治理職能和健全養老金市場機制,釋放用人單位的養老金壓力。用人單位只要依法將養老金列入人工成本,即薪酬中的延期支付,計入職工個人養老金賬戶即可,不宜承擔太多的管理成本。
何謂職業養老金計劃
職業養老金計劃發起人要有承諾 (DB或者DC),DB計劃要為之承擔負債責任,DC計劃要為其承擔成本責任。建立和管理養老金計劃要具備以下條件:制定計劃章程、建立決策機制、形成計劃執行方案,合格計劃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被批準后需要建立用人單位內部計劃管理機構,委托外部養老金計劃和養老基金信托機構并簽訂信托合同,監督外部受托人和養老基金運行情況,支付養老金 (DB)或者幫助雇員預測養老金收益 (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