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又漲了! 從今年1月1日起, 我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再提高約10%, 從而迎來 “11連調”, 并使約8000萬企業退休人員受益。
在經濟與財政收入增長放緩的今天, 如此決策意味著什么? “11連調” 后, 我們是否有建立起正常增長機制的必要和可能? 透過養老金數額 “夠” 與 “不夠” 的輿論爭議, 我們又應該如何看待養老金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作用? 帶著這些問題, 記者日前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力資源研究中心副主任高文書。
“連調”是新常態下重視民生之舉
記者: 伴隨著養老金的 “11連調”,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也從20的每人每月平均約700元提高到現在的2000多元。在經濟與財政收入增長放緩的今天, 黨和政府仍堅持這一舉措,在您看來, 釋放出什么樣的信息呢?
高文書: 養老金是老年人的主要收入來源, 養老金水平的高低, 直接關系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自20以來, 我國已經連續11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且年均增長率10.4%, 不僅遠遠跑贏了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跑贏了經濟增長率, 也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率。這對提高我國約8000萬名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 促進社會公平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部署,從1月1日起,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再提高10%。照此計算, 我國目前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水平達到每月約2300元。 這一水平, 相當于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月現金消費支出的1.4倍, 相當于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月消費支出的3.7倍, 完全可以有效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當前, 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長速度由高速增長轉為中高速增長, 財政收入增長速度明顯放緩。 在這一背景下, 我國仍然堅持連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重視, 對老年人口生活保障的持續關懷, 也是全體居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具體體現。
建立正常增長機制勢在必行
記者: 連續11年的調整后,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增長機制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請問您如何看待這一呼聲?
高文書: 我國目前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等于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本人退休年齡相應的計發月數; 基礎養老金等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 乘以繳費年限再乘以1%。 對于1998年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前參加工作, 而在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 基本養老金中還包括“過渡性養老金”, 即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視同繳費年限再乘以1.4%。
由此可見, 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 是與其過去的個人繳費積累、 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以及個人的繳費年限聯系在一起的。 也就是說, 個人繳費越多, 繳費年限越長, 工作和退休時當地社會平均工資越高, 則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就越高,體現了多繳多得并兼顧當地生活水平的原則。 但是, 這一制度設計存在的問題是, 一個人一旦退休之后, 他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也是隨之確定了, 其基本養老金水平僅由過去的因素來決定, 而不能與退休后的物價變化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聯系起來。
基本養老保險的本質就是要保障老年人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 社會整體的收入水平在不斷提高, 物價水平也在不斷走高, 如果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能夠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而變化, 必然會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也不符合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
國家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 “11連調”, 實際上就是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缺乏調整機制的一種矯正, 應該說起到了將基本養老保險與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動等聯系起來的作用。 但是,這種調整主要還是一種行政命令,臨時性和主觀性的特點比較明顯,而不是一種制度化的安排, 也缺乏可預期性。 從制度化和可持續性的角度來看, 我國迫切需要盡早建立起基本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
記者: 那么正常增長機制應依據哪些因素建立呢?
高文書: 建立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 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 要體現保障基本生活原則。 也就是說,要確保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能因為物價的上漲而下降。 這意味著, 基本養老金的增長率不能低于物價的增長率。 第二, 要體現包括退休人員在內的全體居民能夠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原則。 退休人員雖然退出了勞動力市場,但是他們曾經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 而且讓老年人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也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必然要求。 因此, 基本養老金應該與經濟增長率或工資增長率掛起鉤來。
因此,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長率的下限,應該不低于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以確保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會因物價的上漲而下降。同時要考慮可承受和可持續性,因此,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率也不宜超過在崗職工的工資增長率。而基本養老金調整所需要的資金,需要由國家財政來承擔,它體現的是國家責任。
養老金是多支柱保障體系中的一支
記者: 伴隨養老金水平的不斷提高, 很多人認為僅靠領取養老金就能夠實現老有所養的目標,這是否意味著其他方面如家庭等的養老職責可以減輕甚至忽略呢?
高文書: 基本養老金的作用,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如果想在退休之后享受更高水平的生活, 就必須還要有其他的養老保障安排。 比如, 在基本養老金之外, 盡可能爭取和參加企業年金這樣的補充性養老保障, 以便在退休后獲得另外的養老支柱。經濟條件允許的勞動者, 還可考慮購買商業性養老保險, 以便在年老時獲得更高水平的經濟保障。
養老金是一種經濟保障, 能夠確保人們在年老時具有購買生活用品和服務的能力。 但是, 家庭在養老方面的職責仍然不能忽視。 從世界范圍來看, 居家養老仍然是最主要、 最令老人滿意的養老方式。 因為養老金提供的是經濟保障, 而家庭卻能夠提供親情慰藉和情感支持, 而這些卻是金錢所無法購買的。 隨著家庭小型化趨勢的愈發明顯, 家庭的養老功能越來越弱化。 發展社區為老服務設施和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 充分挖掘家庭的養老功能,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 應該成為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