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繳費時代戶籍在本市行政地區內遷徙的,不轉移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在戶籍遷入地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較。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繳費時代戶籍跨省市遷徙的,該當在戶籍遷入地申請轉移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并憑證戶籍遷入地劃定繼承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較。
第三十三條已經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職員,領取報酬時代戶籍跨省市遷徙的,其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仍由戶籍遷出地按劃定繼承發放養老保險報酬。
第八章基金打點、運營和監視
第三十四條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實施市級打點;攫B老金和當局津貼納入各級財務預算,市財務局按照現實環境確定市和區縣財務承擔比例。
第三十五條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專戶,實施出入兩條線打點,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部分、單元和個人均不得擠占調用、虛報冒領。對虛報冒領、擠占調用、貪污揮霍等違紀違法舉動,相干部分按有關法令禮貌予以嚴重處理賞罰。
第三十六條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務局該當成立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管帳制度和各項營業打點規章制度,類型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包辦打點,維護參保人的正當權益。
第三十七條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憑證國度同一劃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全市各級人力社保部分該當會同有關部分當真推行禁錮職責,成立健全內節制度和基金審核監視制度,對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打點等舉辦監控和搜查,并按有關劃定披露信息,接管社會監視。
第三十九條市財務局、市審計局憑證各自職責對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出入、打點等環境實驗監視。
第四十條起勁試探有村(居)民代表介入的社會監視的有用方法,晉升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視和打點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