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不變,但為了平衡養老保險繳費與企業負擔之間的關系,擬將作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工資總額限定為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非按月發放的津貼、項目獎金、年終獎、季度獎等不計入繳費基數,而此前這些是規定都要計入的。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
據了解,條例自今年2月初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后,受到市民廣泛關注。僅20天就收到市民來電400多人次、電子郵件200多封、傳真30多份,相關論壇瀏覽量達2萬多人次,共收集到意見和建議5000多條。而此次條例審議的修改稿有一半以上均由這些建議修改而成。
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是各方最為關注的問題。條例將深圳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0%提高到13%,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維持8%不變。但這引起了一些爭議,反方認為,在當前經濟形勢并不明朗的情況下提高繳費比例會加重企業負擔。
但此次審議仍決定維持這一比例,不過,為了平衡養老保險繳費與企業負擔之間的關系,此次擬將作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工資總額限定為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而非按月發放的津貼、項目獎金、年終獎、季度獎等不計入繳費基數,此前這些是規定要計入的。
由于長期以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尚不完備,加上有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守法意識不強,導致前些年有部分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有的甚至引發了社會矛盾。對于用人單位和職工現在能否補繳、如何補繳,此前條例沒有涉及,市民對此提出異議。
為此,常委會此次專門新增規定:“條例施行前,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職工可以向市社保機構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同時,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律責任由浮動式罰款,改為了定額罰款!拔窗磿r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處欠繳金額等額的罰款;未依法代扣代繳的,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否則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外,根據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深圳此前有關續繳的規定卻區分了戶籍與非戶籍,限定只有戶籍參保人才能續繳。市民認為這是人為設限,對非戶籍的來深建設者不公平。為此,此次審議將續繳人員范圍擴大到了非戶籍參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