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京市貫徹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貫徹〈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12月19日
南京市貫徹《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實施意見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第94號令)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參保范圍對象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招用的雇工及外國人)。
(二)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障辦法,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辦法另行規定。
二、生育保險基金
(三)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五)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暫定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市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及時調整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三、生育保險待遇
(六)本市各統籌區執行統一的生育保險待遇政策,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七)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或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八)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間,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間診治生育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期間產生的上述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術或者引產術、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扎以及復通手術等,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其中,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在手術和住院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保險規定支付;手術或者出院之后產生的上述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九)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不再負擔,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十)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增加職工下列休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
1.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2.實行輸卵管結扎或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
3.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貼;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貼;
4.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貼;
5.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低于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十一)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醫療費用、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十二)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享受相關醫療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醫療費用。
職工未就業配偶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國家規定免費接受相關服務,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十三)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用人單位按規定補足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四、其他相關政策規定
(十四)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按省及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職工異地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參保地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支付。
(十六)女職工婦科專項檢查的費用自10月1日起,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五、組織實施
(十七)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稅務、審計和價格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加強協調,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生育保險相關工作。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
(十八)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自10月1日起享受。本實施意見未盡事項,省政府第94號令和我市原有相關生育保險政策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我市原有相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省政府第94號令和本實施意見執行。
(十九)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