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程序及途徑
發生工傷事故后由于勞動者法律知識的匱乏和證據意識的薄弱,往往束手無策,不知從何下手。只是在得不到用人單位相應賠償時受害的勞動者才想到找律師,走法律程序。殊不知律師審查后往往會發現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已然過了或者是勞動者手里幾乎沒有什么證據,對依法維權造成了較大的困難。故此,了解并掌握工傷保險賠償程序和途徑很有必要。
發生工傷(亡)事故后有哪些法律程序?
首先,受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亡)認定申請。同時應提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證明,如勞動合同書等;還要提交兩個以上目擊工傷事故發生的工友的證言以證明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的過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出院記錄等。受理的社保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其次,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還應向社保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相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經鑒定構成傷殘的,出具書面的鑒定意見。
最后,受害勞動者或近親屬可以據上述兩個法律文書即工傷(亡)認定決定書或勞動能力鑒定書向用人單位主張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途徑: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協商,即勞動者或近親屬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依據傷殘等級等協商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
勞動仲裁,協商不成的,受害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為民事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民事訴訟,對于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下列費用:
一是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是住院伙食補助費;三是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是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是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是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是勞動能力鑒定費。
除了上述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外,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出院期間護理費、五級六級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