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月31日前,已按劃定治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的職員(簡稱“退休職員”),以及憑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步伐》(國發〔1978〕104號)治理退職的職員(簡稱“退職職員”),自1月1日起調解根基養老金(退職糊口費)。
二、退休、退職職員每人每月增進130元。
三、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上的退休職員,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16年的,每月增進4.5元;滿16年及以上的,繳費每增進1年,每月再增進4.5元。
四、制止12月31日,退休、退職職員男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女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月增進40元;男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女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月增進60元;男年滿80周歲、女年滿75周歲的,每月增進80元。
五、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憑證第二、三、四條調解根基養老金后,月根基養老金不敷2525元的,補齊到2525元。
六、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上的退休職員,憑證第二、三、四條調解根基養老金后,月根基養老金不敷2525元的,再憑證繳費年限增進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16年的,每月增進2.5元;滿16年及以上的,繳費每增進1年,每月再增進2.5元。調解后的月根基養老金最高不高出2525元。
此次調解根基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1、2月份調解的養老金隨3月份養老金一并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