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體現對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優待政策,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含本辦法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期市區相應標準發給。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待遇當期市區平均繳費標準加上政府的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下同)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但不能繼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員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并執行省規定的調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