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將建五大新機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加快推進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省政府近日出臺《省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7月31日,省政府召開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進行部署。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對《實施意見》進行解讀。
改革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范圍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我省《實施意見》明確,本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駐蘇中央國家機關(單位)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則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此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現行政策保障。
改革核心
構建機關事業退休養老保障五大新機制
●建立養老責任共擔機制
從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職工相同的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都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同時,建立與企業職工同等規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構成,個人賬戶存儲額只用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也就是說,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障將不再全部由單位負擔,個人也必須為自己的未來退休養老保障履行相應的繳費義務。而且,與企業職工一樣,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單位和本人必須按照規定足額繳費,且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建立新的待遇計發機制
改革后,不再執行原來的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實行與個人繳費掛鉤的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按月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里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也就是“中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建立新的待遇調整機制
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調整與在職人員工資調整同步進行,具有不確定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國家統一規定調整,已連續11年按10%左右的幅度上調。改革后,將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因素,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機制
這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有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在職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還必須通過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方式參加職業年金計劃。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這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建立社會化管理服務機制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由單位管理。今后,將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年內改革啟動實施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將全部通過銀行等機構實現社會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