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市調解企業退休職員根基養老金的關照
京人社養發〔2015〕67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介入北京市根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元:
為保障根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疇內退休職員(含退職、退養職員,下同)的根基糊口,經市當局核準,現對根基養老金調解的有關題目關照如下:
一、12月31日前,經核準治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職員(不含構造、財務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奇跡單元中執行構造、奇跡單元退休費計發步伐和調解政策的勞動條約制工人),自1月1日起調解根基養老金。
二、退休職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解根基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職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進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職員(不含建樹征地農轉工退休職員),每人每月增進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樹征地農轉工退休職員,每人每月增進52.5元。
三、退休職員按下列絕對額調解根基養老金:按本關照劃定調解根基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進160元;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進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進120元;月養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進100元。
按絕對額增進養老金后(不含按本關照第二條增進的調解金額),上一檔養老金程度低于下一檔調解后上限的,按下一檔調解后的上限確定(詳細尺度見附件)。
四、憑證《*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力,切實辦理部門企業軍轉干部糊口堅苦題目的意見>的關照》(中辦發〔2003〕29號)精力,退休的部隊改行干部按本關照第二條、第三條劃定調解根基養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
五、憑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務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辦理原工貿易者糊口堅苦題目的關照》(勞社部發〔2002〕9號)精力,原工貿易者按本關照第二條、第三條劃定調解根基養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貿易者)。
六、經國度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能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在退休前被單元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能職務的職員,按響應打點權限核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分核準的高級技師,按本關照第二條、第三條調解根基養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補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強職員)。
七、開國前介入革命事變,按原勞感人事部《關于開國前介入事變的老工人退休報酬的關照》(勞人險〔1983〕3號)劃定,享受原尺度人為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介入革命事變的,每人每月增進5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介入革命事變的,每人每月增進480元。
八、在憑證上述劃定增進根基養老金的基本上,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職員,再憑證下列尺度增進根基養老金: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進10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進1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進14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進160元。
九、憑證本關照第七條、第八條劃定增進的根基養老金,作為享受尺度人為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