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夫養老保險治理流程
介入被征地農夫根基養老保險,且切合治理劃定前提的,按以下措施治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夫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賠償條約;
(二)被征地農夫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混名冊》、《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夫報酬審批表》;
(四)由疆域資源部分考核后的《征地環境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包辦機構考核后,發放《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報酬證》。
已經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夫轉入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應憑證以下措施治理:
(一)治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手續;
(二)本人提出介入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治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包辦機構為其治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相關向外省市轉移應憑證以下措施治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開具的吸取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包辦機構應為其治理轉移手續,并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相關。
參保職員到達享受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報酬年數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職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夫報酬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審批、審定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