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解湛江市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的關照
各縣(市、區)、湛江經濟技能開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務局、處所稅務局,南三島濱海旅游樹模區社會事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打點局:
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務廳、省處所地稅局《關于同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和單元繳費比例的關照》(粵人社函〔2014〕2789號)劃定,現將調解我市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關照如下:
一、從1月1日起,原本執行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為18%、12%的用人單元,單元繳費比例同一調解為15%,個人繳費比例8%穩固;無雇工的個別工商戶和機動就業職員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20%(含個人繳費比例8%)穩固。
二、從1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調至2408元。
三、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全心組織,做好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解事變,尤其要以《社會保險法》為依據,增強政策宣傳,盡力完成企業職工全員足額參保繳費使命,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切實維護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基金出入均衡,確調養老報酬定時足額發放。
附:關于同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和單元繳費比例的關照(粵人社函〔2014〕2789號)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湛江市財務局
湛江市處所稅務局
12月30日
附件
關于同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和單元繳費比例的關照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財務局、處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打點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完美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抉擇》(國發〔2005〕38號)、《關于推進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題目的關照》(勞社部發〔2007〕3號)和《省當局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驗方案>的關照》(粵府辦〔2009〕15號)劃定,經省人民當局贊成,現就同一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和繳費人為下限有關事項關照如下:
一、從1月1日起,將全省各地級以上市企業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同一至13%-15%,個中單元繳費比例高于15%的調解至15%,低于13%的調解至13%,單元繳費比例在13%至15%之間的維持穩固。同時,各地級以上市對本市戶籍職員和非本市戶籍職員,對差異全部制企業必需執行同一的單元繳費比例,不得執行差異的單元繳費比例。
二、7月1日-12月31日時代,全省企業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仍按2139元執行。從20 1 5年1月1日起,將全省各地級以上市企業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同一至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即2408元。
三、本關照下發前,原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復,贊成企業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和繳費人為下限可慢慢過渡至全省同一尺度的地域,必需同一改按本關照第一點和第二點的劃定和要求執行。任何地域不得以任何來由耽誤執行。
四、從1月1日起,將在省社保局參保的中央、省屬、部隊駐穗單元和原行業統籌單元企業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由18%調解至15%。
五、同一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和繳費人為尺度,是固定和完美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營造公正競爭市場情形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全心組織,加大政策宣傳,細化事變法子,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尤其是要進一步加大養老保險擴面征繳事變力度,確調養老保險基金征收收入不下滑和養老保險報酬的定時足額發放。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東省財務局
廣東省處所稅務局
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