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時限不足可延遲至滿15年
四川省人社廳:延遲繳費至滿15年
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相干劃定,省人社廳克日對介入我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職員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后繳費不敷15年相干題目提出處理賞罰意見,明晰可以延遲繳費至滿15年。
我國《社會保險法》劃定,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的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但在現實糊口中,有的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職員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仍不敷15年,針對這種環境,省人社廳提出,可以延遲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驗前參保、延遲繳費5年后仍不敷15年的,可以申請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繳費尺度按本人申請昔時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個別參保職員的繳費尺度執行。
據相識,法定退休年數是指《國務院關于安放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步伐》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步伐》 (國發〔1978〕104號)所劃定的退休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