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保不能取代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黃某是農村住民,在內地已經介入了新農保。本年8月,黃某進城務工,應聘到沂水某化工公司事變,并與該公司簽署了為期2年的勞動條約,條約中約定試用期2個月。但最近,黃某發明該公司未給其治理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手續。于是,他要求公司為其治理,但該公司以他已介入新農保、無需再治理為由,拒絕了黃某的要求。介入新農保后就無需再介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嗎?帶著疑問,黃某到內地勞動保障監察部分咨詢。
《勞動法》第72條劃定:用人單元和勞動者必需依法介入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58條劃定:用人單元該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申請治理社會保險掛號。未治理社會保險掛號的,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審定其該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按照新型農村和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謀劃定:農夫工介入了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原則上不介入新農保,農夫工已經介入新農保,又進城務工按劃定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可以遏制繳納新農保保險費,新農保個人賬戶予以保存。由此可見,依法介入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元和勞動者的法界說務,是法令逼迫性劃定。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便與黃某成立了勞動相關,黃某也由農村住民轉變為該公司職工,應該依法介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待其不打工,回到其戶籍地址地后,按照本身的現實環境,再繼承選擇介入新農保。顯然,該公司以他已介入新農保為由,不給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新農保不能取代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勞動保障部分在調稽核實后,依法下達了糾正指令書。今朝,該公司已為黃某補辦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