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包辦規程
第一條為同一和類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營業包辦措施,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暫行步伐》,擬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合用于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職員治理跨制度跟尾養老保險相關。
第三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認真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營業包辦。
第四條參保職員到達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數,若有別離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氣象,在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報酬前,向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遲繳費至15年)的,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治理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敷15年或按劃定延遲繳費仍不敷15年的,應向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治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治理參保職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的,社保機構應起首憑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跨省轉移接續暫行步伐的關照》(國辦發[2009]66號)等有關劃定,確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歸集地)認真歸集參保職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奉告參保職員治理相干手續,并為其開具包括各參保地繳費年限的《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據》(附件1,簡稱《參保繳費憑據》)。
第六條參保職員治理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措施治理相干手續:
(一)參保職員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住民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
參保職員戶籍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為差異統籌地域的,可就近向戶籍地認真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住民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戶籍地認真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實時將相干原料傳送給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并考核《申請表》及相干資料,對切合制度跟尾步伐劃定前提的,應在15個事變日內,向參保職員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社保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接洽函》(附件3,以下簡稱《接洽函》)。不切合制度跟尾步伐劃定前提的,應向參保職員作出聲名。
(三)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社保機構在收到《接洽函》之日起的15個事變日內辦結以動手續:
1.查對參保職員有關信息并天生《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4),傳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
2.治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職員在當地的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的15個事變日內辦結以動手續:
1.查對《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職員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干信息;
3.確定一再繳費時段及金額,按劃定將城鄉住民養老保險一再繳費時段響應小我私人繳費和集團補貼(含社會扶助,下同)予以清退;
4.歸并記錄參保職員小我私人賬戶;5.將辦結環境奉告參保職員。
第七條參保職員治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按以下措施治理相干手續:
(一)參保職員向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住民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提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歸集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據》。
(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并考核《申請表》及相干資料,對切合制度跟尾步伐劃定前提的,應在15個事變日內,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歸集地社保機構發出《接洽函》。對不切合制度跟尾步伐劃定前提的,應向參保職員作出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