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繳撥下崗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下面為您先容的是下崗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的繳撥。
1、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處事中心一個月內,企業再就業處事中心應持下崗職工證明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社會保險掛號繳費手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許諾進入企業再就業處事中心的下崗職工人數,并按劃定尺度核算出下崗職工應繳根基養老保險費總額(含小我私人應繳部門),并向同級財務部分提出經企業再就業處事中心簽章承認的養老保險基金征繳關照單,由財務部分從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根基糊口保障資金中按季直接劃入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2、財務部分劃轉或通過銀行托收的養老保險費到帳后,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以內地上年度社會月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11%的比例響應記入下崗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小我私人帳戶,并計較小我私人現實繳費年限。
3、對國有獨資紅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進入再就業處事中心的下崗職工的根基養老保險費(含小我私人應繳部門)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季委托銀行收款,從再就業處事中心在銀行設立的下崗職工根基糊口保障資金專戶中劃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4、下崗職工再就業時,其根基養老保險費繳納尺度、步伐及資金來歷改按企業在職職工治理。
5、下崗職工與企業掃除勞動相關后,應治理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手續;達到退休年數,切正當定退休前提的,治理退休手續。
6、下崗職工衰亡或出國定居時可以擔任或一次性付出給本人。
拜見:關于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根基糊口保障和再就業事變的多少意見(豫發[1998]12號)
宣布日期: 1998年7月23日
執行日期: 1998年7月23日
拜見:關于進入再就業處事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有關養老保險題目的關照(豫勞險[1998]41號)
宣布日期: 1998年11月30日
執行日期: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