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逐步完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與國有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事自謀職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國有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自謀職業人員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依照《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以來,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因國有企業改革改制而與國有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事自謀職業的下列人員(以下稱自謀職業人員):
1、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后辦理自謀職業手續的人員;
2、因企業兼并、破產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自謀職業的人員。
第三條 自謀職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可選擇建立個人賬戶及建立統籌基金,也可選擇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選擇建立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的,門診醫療費按《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從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由本人自付;
選擇只建立統籌基金的自謀職業人員,門診醫療費用由本人自付。
第四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自謀職業人員,所需醫療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時間為每季首月1至10日,也可以分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繳納。
選擇建立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以昆明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執行;
選擇只建立統籌基金的,以昆明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 自謀職業人員參加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按《昆明市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暫行規定》的規定參加昆明市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并享受相應待遇。繳費時間與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一致。
第六條 自謀職業人員應當在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60天內辦理醫療保險登記繳費手續。原單位已參加醫療保險的辦理接續手續,原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辦理參保手續。
第七條 自謀職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后,未按規定時間繳費的,視為中斷繳費。從中斷繳費之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自謀職業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自謀職業人員的醫療保險業務。
第九條 自謀職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屬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到戶籍所在地地稅部門開設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自謀職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時間已滿30年的(國有企業中的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年限)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繳納醫療保險費時間不足30年的,應當在辦理退休之前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的醫療保險費,方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自謀職業人員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應當持有原單位出具的《云南省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登記失業時領取的《云南省失業人員失業證》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謀職業人員是指與國有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從事私營、個體職業的人員。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