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費基數和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繳費基數和比例仍執行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納,以本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10%的比例繳納。
2.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是如何調整的?
起付標準由現行一、二、三級醫院的400、500、600元分別調整為400、700、900元。其中,一級醫院的起付標準沒有調整。主要目的是希望輕病患者盡可能到低級別醫院就診,既有利于患者節約資金,也有利于醫療衛生資源的合理利用。
3.參保人員住院的報銷比例是多少?
根據醫院級別的不同,個人負擔的比例也不同:起付標準以上到1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10%、二級醫院15%、三級醫院20%; 10000元到4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8%、二級醫院10%、三級醫院12%.
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和年度支付限額與在職職工相同;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個人負擔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
4.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免償期是怎么規定的?
靈活就業人員的免償期由6個月調整為3個月,與其他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免償期相統一。這樣有利于靈活就業人員更早地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也解決了免償期政策不太合理的問題。
5.對最低繳費年限是怎么規定的?
男性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20年。
達到或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我市建立醫療保險制度后,連續繳費或補足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
保人員,其建立醫療保險制度前符合規定的工齡,可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這次政策調整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并且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受繳費年限的限制。
6.如何確認視同繳費年限的工齡?
自1999年5月起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或雖未連續繳納但補齊所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含補繳)年限合并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的工齡以檔案原始記載為準,并需提供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招用工手續的原件、復印件。
7.一直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退休后能否參加醫療保險?
從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如本人自愿,可補繳自1999年5月以來至本人退休之月的醫療保險費,參加醫療保險。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補繳的年限合并計算。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或未按規定連續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又未補足所差年限醫療保險費的,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預計退休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可在退休前任一年度補繳所差年限的醫療保險費。
8.參加住院醫療費統籌的人員能否改按建有個人賬戶的辦法參保?
參加住院醫療費統籌(繳費比例為5%)的參保人員,如本人自愿,可改按建有個人帳戶(繳費比例為10%)的辦法參保,但須補繳1999年5月以來差額部分的醫療保險費;補繳后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9.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補繳醫療保險費時,以補繳當年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費平均繳費基數為基數,按補繳當年規定的比例繳納。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額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0.在不同統籌區域流動的人員,原有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能否合并計算?
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區域流動或從市外調入的參保人員,需持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工作調動函的原件、復印件以及原工作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據的參保證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結轉單及繳費信息記錄,到新工作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在原工作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視同新工作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11.在外地居住的參保人員患病應該怎么辦?
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居住的退休人員,應當在工作或居住地選擇一處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院,并報我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因病住院或確診為門診慢性病后3日內,應向經辦機構書面報告。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結算后持收費收據、費用明細、病歷資料、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證等資料到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12.發生急危病或意外傷害這些特殊情況應該怎樣處理?如果病情嚴重需要轉院的怎么辦?
參保人員發生急、危癥時,可以就近住院治療。在非定點醫院住院后3日內,患者或其親屬應向經辦機構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參保人員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應在24小時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由經辦機構調查確認。對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的比例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