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元繳養老保險
從區人社局獲悉,據重慶市人社局和市財務局連系宣布關照要求,自9月1日起,我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不含一次性付出工傷報酬并終止了工傷相關的職員)在領取傷殘補助時代,由用人單元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后可領取社保根基養老金。
工傷職工由用人單元繳保險
該關照劃定,工傷職工在領取傷殘補助時代,由用人單元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申報繳費基數以工傷職工領取的傷殘補助為基數。若傷殘補助低于本單元職工同年度根基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基數的,以本單元職工同年度根基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基數申報繳納,單元繳費費率憑證我市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政謀劃定的當期單元繳費費率執行,工傷職工自愿繳納根基養老保險小我私人繳費部門的,應計入小我私人賬戶部門的金額,按我市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政謀劃定的小我私人賬戶計入步伐執行。
其它,工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數之月治理退休,經核準退休的職員從到達法定退休年數的次月起停發傷殘補助,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發放根基養老金。根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到達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政謀劃定計較根基養老金,除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外的金額與領取的傷殘補助較量,按就高原則確定,再加上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審定為其根基養老金。繳費年限不敷15年的,以傷殘補助加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審定其根基養老金。
9月1日起企業必需定時繳費
同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后,按我市根基養老保險政策舉辦報酬調解,調解后的根基養老金低于同期同品級工傷職工傷殘補助最低尺度的,其根基養老金調解至同期同品級工傷職工傷殘補助最低尺度。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后享受的根基養老金(含調解增進的報酬)由根基養老保險基金付出。
該關照還明晰劃定,自9月1日起,執行企業必需定時繳費。用人單元不按本關照劃定繳納工傷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的,工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數的次月起,應停發傷殘補助,劃定發放的根基養老金由用人單元付出。用人單元依法休業、封鎖、潰散或注銷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切合治理退休前提并治理退休的,憑證劃定計發養老保險報酬。
另外,不切合治理退休前提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員,按我市相干政謀劃定納入工傷保險統預備理。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需憑證劃定治理退休,并計發養老保險報酬。在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前,本人也可自愿以小我私人身份接續繳納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