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您提供運城市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規定,內容詳細易懂,希望能幫到您!
第一條:職工參保有關規定
1、參保單位為本單位新增人員(按政策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及正常調入人員等)辦理醫保手續時,應攜帶新增人員分配或調入手續(原件)并填寫人員增加情況表。
2、參保職工因其它原因,未能隨本單位集體參保者,職工要求參保時,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出具證明,并提供職工工資花名冊、檔案資料,經醫保中心審核后方可辦理參保手續。但必須從單位集體參保之日起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期間享受門診個人帳戶,住院費用報銷最多不得超過個人補繳醫保費的統籌基金部分。職工從實際繳費之日起,連續繳費滿六個月后,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個人帳戶按政策正常分配。
3、參保職工因其它原因,中途斷保者,再度參保時,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出具證明,從停保之日起,補繳欠繳的醫療費及滯納金。補繳期間只享受門診個人帳戶,住院費用報銷最多不得超過個人補繳醫保費的統籌基金部分,職工從實際繳費之日起,連續繳費滿六個月后,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個人帳戶按政策正常分配。
第二條:參保單位繳費有關規定
1、參保單位欠繳醫療保險費6個月以內的,在補繳醫療保險費和按規定加罰滯納金后,方可恢復其醫療保險有關待遇。
2、參保單位欠繳醫療保險費超過6個月的,單位重新參保時,應補繳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單位欠繳期間職工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補繳后可按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得超過本單位補繳的醫療保險費的統籌基金部分,醫療費不足部分由單位負擔。
第三條: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補償金制度
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的比例超過35%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應為本單位超過部分退休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補償金。繳費辦法為:以本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與超過標準的人數之積為繳費基數,按6%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第四條:本意見由運城市醫改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條:本意見自二00四年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