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就意味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有了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雖然,許多地區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早已設置了最低繳費年限,但作為全國性的統一規定還是第一次。這標志著關于是否要在基本醫療保險中設置最低繳費年限已經達成共識,學術界多年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各地的探索實踐已經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法律條款。
原有的規定欠嚴密欠公平
各地實施的現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主要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的。根據這一文件,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而且其待遇比在職時要高一些,主要體現在:一是醫療費用報銷比率高于在職職工,二是雖然個人不再繳費,但其個人賬戶仍然保留,且個人賬戶的規模要比在職時更大,其資金來源于用人單位繳費。這樣的規定,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員的利益,其出發點是正確的。
但是,這種規定是不嚴密的。因為退休人員的構成是復雜的,有一部分退休人員的工齡很長,他們為國家、為社會做出了長期的貢獻,他們在職時工資很低,退休后養老金水平不高,確實不應該繼續承擔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義務。但是,退休人員中也有一部分人的工齡不長,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遲、實際繳費的時間也不長,他們對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貢獻相對較小。
眾所周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雖然是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險,但由于種種因素,實踐中其強制力是打折扣的。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關于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則意味著允許一部分人可以選擇在退休前幾年(甚至可以選擇在退休前一年)才開始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這些人只要繳納從參保到退休這幾年的醫療保險費,即可享受從參保開始到退休再到終身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這必然導致參保人之間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