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退休職工,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2、職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工作關系的,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同時提供勞動、 人事部門簽章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3、職工調離本市,提供工作調離證明;
4、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5、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提供職工檔案關系所在地開具的未重新就業的證明。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與死者關系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文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者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 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還應提供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7、因參軍、入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憑入伍、上學等相關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8、破產清算企業職工支取公積金需提供《失業證》、《養老保險手冊》并加蓋解除合同章、《再就業優惠證》、《人事代理證》中的任意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