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基本養老金只包括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而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在實踐中還存在所謂的“過渡性養老金”。對此《社會保險法》并沒有規定,但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為過渡性養老金正如其名字一樣并非基本養老金的常態,它只是特定歷史背景條件下的產物,在未來終將停止發放,因此,沒有必要在新法中予以規定。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在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在20《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領取基礎養老金(現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還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級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經測算后確定,并報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實踐中各省級政府都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有相應的支付方案和計算方法,總體差別不大。